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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執業藥師考試輔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8)
    發布時間:2019-08-11   執業藥師

    2019年執業藥師考試輔導: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8)

    八、法律責任

    1、定點生產、批發企業違規的處罰

    (1)定點生產企業違規的處罰:定點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并處5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一)未按照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的;

    (二)未依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儲存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四)未依照規定銷售品和精神藥品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品和精神藥品的。

    (2)定點批發企業違規的處罰

    ①定點批發企業違反規定銷售品和精神藥品,或者違反規定經營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②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一)未依照規定購進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保證供藥責任區域內的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供應的;

    (三)未對醫療機構履行送貨義務的;

    (四)未依照規定報告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銷售、庫存數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規定儲存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六)未依照規定銷毀品和精神藥品的;

    (七)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調劑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或者因特殊情況調劑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依照規定備案的。

    2、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違規的處罰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違反規定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

    3、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規的處罰

    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依照規定保存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品和精神藥品的。

    4、處方調配、核對人員違規的處罰

    ①具有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②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③未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對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核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5、生產、銷售假劣藥品及現金交易的處罰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生產、銷售假劣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定點批發資格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其他單位使用現金進行品和精神藥品交易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6、發生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的處罰

    發生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