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考試要點:《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二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一)在監督檢查及抽驗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
(四)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二)有違法事實;
(三)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范圍;
(四)屬于本部門管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報分管負責人批準立案,并確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
第十九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決定,負責人的回避由部門其他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
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配合調查,及時提供依法應當保存的票據、憑證、記錄等相關材料,不得阻撓、干擾案件的調查。
辦案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時,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注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調查目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
筆錄經核對無誤后,被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按指紋,并在筆錄上注明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筆錄修改處,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者按指紋。
第二十二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調查筆錄、電子數據、現場檢查筆錄等。
立案前調查或者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