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考試要點:《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一
第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管轄爭議或者報請指定管轄請示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下級部門。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受移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對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還應當填寫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需要其他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協助部門一般應當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部門。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吊銷食品藥品行政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或者批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案件,對依法應當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在其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將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材料報送原發證、批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依法作出是否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需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原發證、批準的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和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依照本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