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3 號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張勇
2014年4月28日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照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范。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七條 縣(區)、市(地、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級別管轄的具體分工。
第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托的組織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委托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及其相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